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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12〕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提升金融对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资金保障功能,推动科技在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发挥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充分发挥金融杠杆调节作用,探索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主创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推动我市打造科技特别是海洋科技研发中心、成果孵化中心、新兴产业培育中心。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特色优势。根据我市科技创新特点和金融业发展基础,发挥区位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重点在金融服务海洋、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上实现突破。
(二)强化统筹协调。统筹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全面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形成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合力。
(三)实现多方共赢。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带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参与科技创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科技、企业、金融多方共赢和长远发展。
(四)坚持规范运作。制定完善科技金融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构建科技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形成由科技专家和金融专业人员为主评价科技金融项目的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和金融系统安全。
三、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适应我市科技创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金融体系,形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保障有力、运作规范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型上市企业和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推动我市成为国内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四、重点任务
(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等方式,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撬动金融资源,引导金融资本参与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设立科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方式,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的科技项目,各级科技部门应逐步将无偿拨款资助改为贷款贴息,提高贷款贴息在财政科技资金中的比重,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以财政科技资金为引导,探索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重点支持融资类保险,推广科技型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产品。
(二)设立引进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设立引进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对其按照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给予开办经费等补助。在蓝色硅谷设立以服务海洋科技创新与蓝色经济发展为主的蓝色硅谷社区银行,鼓励银行机构设立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的专营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专营服务。支持在高新技术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内,由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采取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注资的方式,设立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建立完善资本注入和资本补充机制,提升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三)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探索设立科技创新信贷业务的专门账务,对中小型科技型企业贷款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利率优惠政策、业务协同政策和拨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其担保放大倍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科技专家库,组织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引导和推动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完成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高新区争取“新三板”扩大试点资格,支持企业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对符合条件并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安排发展用地,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优先给予科技政策扶持。加快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区域性非上市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市场,完善股权交易标准和程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五)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科技风险投资供给,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由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设立面向科技型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降低支持门槛,扩大支持范围,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带动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型企业。制定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积极引导设立引进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并鼓励其面向我市科技型企业扩大投资。
(六)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和科技金融资源库等科技金融基础信息库,强化科技金融信息共享,促进科技成果、科技型企业与金融资源对接。加快建设国家海洋技术交易服务与推广中心,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机制,为已质押知识产权流转和科技成果融资提供便利。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项目实施绩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等情况,开展专项信用评级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中广泛应用评级结果。
(七)拓展科技保险服务领域。加强政府引导和推动,探索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积极争取成为全国科技保险试点城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科技保险承保规模和业务比重。在有条件的领域逐步实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科技型企业融资以及科技研发活动保障类保险,推广科技型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科技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信用保险。探索保险资金参与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等的方式、途径。
(八)培育科技金融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引导设立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科技金融服务联盟,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联盟建设,探索产学研和金融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链条,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以及科研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技术转移中心、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建设,提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成果转化、资产评估、融资咨询等服务的能力。组织开展各类科技金融专项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创业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提供服务。举办科技金融论坛,开展科技金融培训,普及科技金融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科技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建立服务蓝色硅谷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蓝色硅谷的海洋科研优势和海洋产业孵化优势,将蓝色硅谷打造成为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示范区,建设服务蓝色经济的科技金融高地。积极通过开发性金融、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等方式,加大对蓝色硅谷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建立适应海洋科研活动和海洋产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在蓝色硅谷引进设立各类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形成国内蓝色金融机构较为集中的区域。大力发展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制定和完善在蓝色硅谷内聚集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的引导政策,加强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与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对接,积极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建立科技信贷与科技项目、风险投资协同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蓝色硅谷内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搭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融资租赁、信托、债券、担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为蓝色硅谷内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十)提升“千万平米”科技孵化器金融服务水平。落实我市关于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对各项科技金融政策在孵化器内先行试点。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千万平米”科技孵化器。引导金融机构到孵化器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分支机构,开展各类科技金融创新业务。建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引导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社会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组建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担保。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召集人的市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制定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研究决定科技金融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推进实施科技和金融结合相关工作。
(二)制定扶持政策。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金融工作专项,用于引导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实施。根据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点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建立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实施流程。
(三)加强区市联动。进一步加强与各区、市科技金融工作的互动与对接,引导和鼓励区、市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与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区、市要建立科技金融工作联动机制,利用市、区(市)两级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设立联合担保资金或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优先支持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四)储备专门人才。鼓励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机构培养引进专门的复合型人才,成立科技专家和金融专家组成的顾问组,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督查考核。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有关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汇总和督查考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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