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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4-9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点击:返回列表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4〕13号)精神,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加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强化标杆示范引领,智慧赋能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财政奖补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预算执行、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智能化改造标杆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 在山东省内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2. 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 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发展方向,纳入省智慧化工综合管理平台智能化改造项目库。
 
4. 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5. 数字化基础扎实,拥有专业团队,智能化整体水平较高;或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仓储物流、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等领域专业特色突出,智能化改造成效显著。
 
6. 智能化应用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关键设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和推广性。
 
(二)智能化改造标杆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1. 申报园区为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
 
2. 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 融合运用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规范管理运营。
 
4. 建有完备的智慧管控一体化平台,与省智慧化工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功能适配、协同高效运行。
 
5. 智能化应用体系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关键技术、工业软件安全可控,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和推广性。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申报书;
 
(二)关键技术装备和软件清单及品牌供应商;
 
(三)近3年来智能化改造项目实施清单;
 
(四)智能化改造现场诊断评估结果和改造提升方案;
 
(五)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六)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国家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版权证书等;
 
(七)智能化改造荣誉证书;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 各市组织企业和园区按照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依照本细则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后择优推荐。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重点围绕方案创新性、技术先进性、行业适用性、应用推广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研究确定标杆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财政奖补
 
 
 
第九条 省财政对评审确定的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企业和标杆园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要求,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园区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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