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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8来源: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点击:返回列表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1日 
 
  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审核和评奖程序,切实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意见》中所涉及的骨干文化企业、小微企业、文化创客、招商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文化金融服务、文化消费、实体书店、音乐业、动漫游戏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补助奖励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影视业奖补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涉及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注明,均为2018年6月22日以后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单位。项目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时须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后,拟补助结果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及近三年内税务管理情况;
 
  (四)申报单位最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及所填报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见各项申报具体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查验。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需提供说明。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所交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政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一并说明。
 
  第六条具体要求
 
  (一)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1.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3年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主业突出,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有较大规模实力,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主要包括以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获得提名的企业、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的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转型为“四上”企业后,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企业,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的文化企业;
 
  (2)需具备较大的企业规模。国有股份制文化企业需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即公司从业人员需达到300人(含)以上。民营文化企业需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即公司从业人员需达到100人(含)以上;
 
  (3)需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2.支持标准
 
  (1)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文化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文化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3)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文化企业,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
 
  (4)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提名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对成长为“独角兽”的以及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企业的支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执行。
 
  (6)对文化创意企业转型为“四上”企业后,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企业的支持,按照《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执行。
 
  (7)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文化企业的支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3)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5)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扶持小微企业
 
  按照《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执行。
 
  (三)加大文化创客培养力度
 
  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奖励,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执行。
 
  (四)加大招商力度
 
  1.申报条件
 
  新引入的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支持标准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按照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的50%给予补助,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综合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奖补申请书;
 
  (2)申请单位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证明;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佳新业态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申报通过的年度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2.支持标准
 
  对“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佳新业态企业”申报通过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给予优先支持。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企业(或落地机构)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2)企业(或落地机构)基本情况;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
 
  (5)项目投资计划书;
 
  (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1.申报条件
 
  (1)被评选命名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或获得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创建资格;
 
  (2)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5)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发展规划;
 
  (6)具有较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7)产业集聚度较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形成特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
 
  (8)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被评选命名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
 
  (2)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每年按照园区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创建资格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股权投资和贴息补助。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2)园区的基本情况;
 
  (3)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证明;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支持文化科技创新发展
 
  按照《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执行。
 
  (八)加大文化金融服务力度
 
  对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10号)执行。
 
  (九)引导提升文化消费
 
  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青岛市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青财教〔2018〕23号)执行。
 
  (十)打造新型实体书店
 
  1.申报条件
 
  (1)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仓库),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3)出版物发行作为其主营业务;
 
  (4)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按期参加并通过年度核验,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理,且无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违法记录。
 
  2.支持标准
 
  在我市城市中心区、社区、高校、交通枢纽等区域新开办24小时书店。书店规模100平米(含)以上,店内在售图书1万册以上,给予15万元奖补;规模50平米(含)以上,店内在售图书5000册以上,给予10万元奖补;规模30平米(含)以上,店内在售图书2000册以上,给予5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团队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金金额及用途、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含经营出版物的书店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
 
  (4)出版物正规进货证明文件;
 
  (5)青岛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承诺书;
 
  (6)参与青岛市全民阅读或自行组织的阅读照片及费用明细;
 
  (7)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支持音乐业发展
 
  1.申报条件
 
  (1)申报者须为在青岛注册、从事音乐产业的企业或工作室;
 
  (2)申报作品为旨在宣传青岛的原创音乐,申报者须对申报项目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申报作品须反映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旋律和正能量。
 
  2.支持标准
 
  (1)对青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最高奖的,给予奖金金额同等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青岛音乐作品获得国家级最高奖的,给予奖金金额同等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具体按照《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所获最高奖项的正式文件、证书等复印件。
 
  (2)获奖原创音乐作品的歌词和曲谱等复印件。
 
  (十二)支持动漫游戏业发展
 
  1.申报条件
 
  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动漫、影视、游戏类企事业单位、院校、个体。
 
  2.支持标准
 
  (1)对于通过资格审核的动画电视片项目,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2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含卡通上星频道)首播的,按照每分钟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对于通过资格审核的动画电影项目,已取得国家电影局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院线放映的,给予补贴50万元;在全国院线放映的,经综合评估,票房达到1000万以上的,按制作成本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原创游戏、线上动漫产品,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播映或上线,实际分成收入达到3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按其收入的5%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
 
  (4)所需奖补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负担。按照各区(市)已经发布的细则,已经达到奖补上限的,不再进行奖补,未达到奖补标准的由市级进行奖补。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原创动漫游戏项目资助申请书;
 
  (2)个人项目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游戏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4)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5)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包括动画片、动画电影的制作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等);
 
  (6)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其他材料(例如动漫企业认定证书等);
 
  (7)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1.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申报项目内容属于国家级、省级或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在实施期内,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资助范围包括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项目开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无偿资助的项目。
 
  2.支持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投入资助范围内项目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80万元;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40万元;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5万元。
 
  3.申报材料
 
  除第五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任务书;
 
  (2)年度产值证明、年度完税证明、第三方审计证明及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文件;
 
  (3)项目扶贫投入及拨款证明、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执行。
 
  (十五)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执行。
 
  (十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按照全市现有人才政策兑现,按照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程序执行。
 
  第七条其它
 
  (一)申报时间。每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发布申请表格,明确具体申报事项,经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上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审核、评审及认定。
 
  对于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达到《意见》奖补标准但本实施细则未作出详细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办理。
 
  (二)严格申报审核。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一项目已由国家、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确定支持的,不再进行奖补资助。企业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资金监管。按照“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申报项目拟奖励金额超过资金预算总量时,将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择优奖励。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严格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加大公开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意见》及实施细则宣传,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相关申报表格可在青岛政务网或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下载。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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